(2016)黑010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广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陈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路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广民,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1委7组。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广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广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