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潘晓燕与许向东、张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燕,许向东,张贺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103号原告:潘晓燕,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区。被告:许向东,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张贺燕,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燕诉被告许向东、张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燕没有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小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