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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潘晓燕与许向东、张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燕,许向东,张贺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103号原告:潘晓燕,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区。被告:许向东,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张贺燕,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燕诉被告许向东、张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燕没有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小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