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芳与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169号原告:李芳,女,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被告: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长丰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建平。原告李芳与被告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印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