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1021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忠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021号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九根,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忠君,男,住镇江市。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