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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356号原告陈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富平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郗梦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