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356号原告陈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富平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郗梦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