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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翠萍与顾爱军、沈伟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郭翠萍,女,汉族,1961年11月2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顾爱军,男,汉族,1972年2月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沈伟红,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郭翠萍与被申请人顾爱军、沈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顾爱军、沈伟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郭翠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尚未履行完毕。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7194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