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雪晴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雪晴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79号罪犯吴雪晴,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雪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吴雪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粮食购销站。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吴雪晴的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玉环、李斌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雪晴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雪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雪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雪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雪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雪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