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蒋小英与张明、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英,张明,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5090号申请执行人蒋小英。被执行人张明。被执行人李伟。蒋小英与张明、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明、李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蒋小英12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小英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到庭履行义务;2、本院经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李伟、张明均没有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记录;3、经向交警部门查证,其名下没有车辆登记记录;4、经向银行查询,各银行均没有发现存款;5、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李伟名下登记有浏阳市花炮市场恒大纸制品销售门市部,但系个体工商户,已经歇业,没有任何财产;6、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已经决定对李伟、张明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执行。本院已经将上述工作情况向申请人通报,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明、李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小英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明、李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小英可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