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嘉烯与被执行人唐波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嘉烯,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唐嘉烯,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唐波,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嘉烯与被执行人唐波抚养费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唐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唐波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3日的抚养费25500元,交纳诉讼费150元、申请费28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唐波自动履行该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26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纯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