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豪景木业有限公司,临沂伟程木业板厂,侯建军,马彦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57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55630E。代表人:王志江,行长。被申请人:临沂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彦慧,经理。被申请人:临沂豪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4896167XN法定代表人:侯捷,经理。被申请人:临沂伟程木业板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洞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78444067Y。法定代表人:马冬慧,厂长。被申请人:侯建军,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马彦慧,女,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临沂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豪景木业有限公司、临沂伟程木业板厂、侯建军、马彦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豪景木业有限公司、临沂伟程木业板厂、侯建军、马彦慧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