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潘磊、马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潘磊,马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18号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6号。法定代表人:陈晶,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泳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磊,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马丽,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受理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磊、马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