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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国军诉李进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军,李军旺,潘玲玉,孙进宇,赵国军,李军旺,潘玲玉,孙进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647号原告:赵国军,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李军旺,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潘玲玉,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孙进宇,男,1989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赵国军与被告李军旺、潘玲玉、孙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赵国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赵国军负担。审判员  潘振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