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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德勇与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勇,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546号原告:高德勇,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被告:张兴,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高德勇与被告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德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依法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铭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