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江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江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2刑初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江涛,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淇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8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27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江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冯江涛在淇县高村镇思德桥东北角的嘻嘻洗车店内,趁店内无人将李某的一部VIVOX5手机及100元现金盗走。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二、201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冯江涛翻墙进入淇县黄洞乡黄洞村牛某家中,将牛某卧室钱包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三、2016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冯江涛在淇县107国道农贸市场对面的洪福宾馆盗窃山地自行车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江涛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牛某、李某陈述,证人刘某证言,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亚手机之家款凭单、淇县人民法院(2007)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淇县看守所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淇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冯江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江涛退赔被害人李祥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牛合军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和利强审 判 员 徐爱民人民陪审员 程新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亚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