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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康守林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守林,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第174号原告:康守林。被告:张强。在本院审理原告康守林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守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守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原告康守林负担。审判员  吕育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