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黄晓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黄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498-1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黄晓平。关于黄晓平犯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11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晓平应处罚金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11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黄晓平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4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