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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汪其焱与孙国民、汪金权、谢金为、占松宝、王仕炉、占绪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其焱,孙国民,汪金权,谢金为,占松宝,王仕炉,占绪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730号原告:汪其焱,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星,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国民,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汪金权,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金为,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占松宝,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仕炉,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占绪璋,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汪其焱与被告孙国民、汪金权、谢金为、占松宝、王仕炉、占绪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世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其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其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