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忠和、杨立会、杨立菊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和,杨立会,杨立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42号 原告:杨忠和,男。 原告:杨立会,男。 原告:杨立菊,女。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凤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和、杨立会、杨立菊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