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翠美与被告曹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美,曹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712号原告:吴翠美,女,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曹晓斌,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吴翠美与被告曹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翠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晓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翠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13600元用于工程垫资,被告承诺短期内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0月份左右还了36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曹晓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1日,被告曹晓斌以需要资金垫付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吴翠美借款13600元,当天原告吴翠美给付被告曹晓斌现金13600元。被告曹晓斌当场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吴翠美现金人民币壹万叁仟陆百元整(¥13600.00)曹晓斌2014.8.11.”。后被告曹晓斌归还3600元,尚欠10000元,原告吴翠美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曹晓斌向原告吴翠美借款13600元,尚有10000元未偿还,经原告吴翠美催要后,被告曹晓斌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吴翠美要求被告曹晓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对利率进行了约定,故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即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曹晓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翠美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曹晓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