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光桐、淄博景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光桐,淄博景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石光桐,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景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磁村镇四维村。法定代表人:康健强,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光桐诉淄博景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27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景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光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276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