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诺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何光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瑞安市诺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何光燕,黄超,孙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039号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琨,该公司法务。被告:瑞安市诺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工业区潘岱路。法定代表人:何光燕。被告:何光燕,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黄超,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孙丽丽,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诺州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何光燕、黄超、孙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爱武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无书记员 林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