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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婍佶、朱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婍佶,朱保华,陈有其,陈治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婍佶,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华,系朱婍佶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保华,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有其,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治杭,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上诉人朱婍佶、朱保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有其,原审被告陈治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婍佶、朱保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婍佶、朱保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婍佶、朱保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婍佶、朱保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翔审 判 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