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婍佶、朱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婍佶,朱保华,陈有其,陈治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婍佶,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华,系朱婍佶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保华,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有其,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治杭,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上诉人朱婍佶、朱保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有其,原审被告陈治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婍佶、朱保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婍佶、朱保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婍佶、朱保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婍佶、朱保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翔审 判 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