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5265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繁昌县新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新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265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繁昌县新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芜繁路零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吴胜明,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繁昌县新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19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75940元,执行费为8747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委托了江苏佳事得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依法对被执行人繁昌县新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零公里地块地号为060806020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繁国用(2014)第0776号】的批发零售、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10014.26万元。2016年8月5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繁昌县新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零公里地块地号为06080602069号的批发零售、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本院进行第二次拍卖,此次拍卖的保留价为8011.41万元。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芜湖市天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941466010)以8011.41万元竞得该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零公里地块地号为06080602069号的批发零售、住宅用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现芜湖市天澄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故芜湖市天澄置业有限公司取得该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零公里地块地号为06080602069号的批发零售、住宅用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上述款项,经本院依法分配,本案可得款959471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2016)苏0509民初7193号民事调解书、江苏佳事得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授权委托书、本院收据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繁昌县新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零公里地块地号为06080602069号的批发零售、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价为8011.41万元。上述款项经本院依法分配,本案可得款9594717元。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19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