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通碰与史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通碰,史碧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民初357号原告:史通碰,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史碧婷,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史通碰与被告史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通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碧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通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还原告借款36280元及利息1130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5%月利息付至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史通碰与被告史碧婷系同村乡邻。2010年以来,被告史碧婷多次向原告史通碰借款。至2015年7月,被告史碧婷共欠原告史通碰47585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史碧婷未作答辩。原告史通碰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被告史碧婷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以来,被告史碧婷多次向原告史通碰借款。2015年7月19日被告史碧婷出具《欠条》交由原告史通碰收执,《欠条》记载“史碧婷欠史通碰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捌拾:¥36280元,此据:欠款人:史碧婷2015年7月19日,欠利息11305元”。后,被告史碧婷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史通碰提供《欠条》欲证明被告史碧婷向其借款,被告史碧婷对原告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认定。原告史通碰请求判令被告史碧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280元及利息1130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史碧婷,可视为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史碧婷仍未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史通碰请求判令被告史碧婷支付其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其所主张的利率过高,相关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法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史碧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碧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史通碰借款本金36280元及利息11305元,并支付原告史通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28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史通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被告史碧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森森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