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文华、邱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华,邱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832号申请人郑文华,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邱纯祥,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文华诉被申请人邱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邱纯祥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16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纯祥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郑文华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籍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