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贾某某等与宁陵某某供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贾某某,某某供销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012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贾某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某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宁陵县。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系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贾某某与被告某某供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贾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贾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