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纪驰家居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纪驰家居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C}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民初46号 原告:浙江纪驰家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胡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纪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曦,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绮,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 主要负责人:车建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浙江纪驰家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纪驰家居木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取得ZL.2014.3.0069887.0号外观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并销售专利产品。被告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MACHLLINE”内江店一家名为“塞纳宫爵” 的店铺内擅自销售专利产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故诉请判令:⒈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⒉被告向原告支付专利侵权赔偿费用50万元;⒊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交通费1000元;⒋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利芬 审 判 员 李 清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阴 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