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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海龙,石桂红,浦海龙,夏春福,胡海波,张建宁,任美玲,崔晓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胡海龙,男性,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石桂红,女性,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浦海龙,男性,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夏春福,男性,1986年1月30日出生,住农安县农安镇西五里界村八里堡屯3组。被执行人:胡海波,女性,1989年7月9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建宁,男性,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任美玲,女性,1986年6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晓娇,女性,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行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海龙、石桂红、浦海龙、夏春福、胡海波、张建宁、任美玲、崔晓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