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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泰恒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吴政、燕楠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泰恒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政,燕楠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8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泰恒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609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高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政,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被告燕楠楠,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泰恒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政、燕楠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泰恒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泰恒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向其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泰恒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 海 霞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钰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