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招勤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招勤,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053号原告:曾招勤,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石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曾招勤诉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新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招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3日,被告石磊向原告曾招勤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由被告于2015年7月5日归还了1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曾招勤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石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