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书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书芳,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邢台市威县。因本案,2016年3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书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娜、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书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刘书芳在邢台市桥东区“三福百货”内盗窃一件女士棉服;2016年2月24日,在邢台市“三福百货”内盗窃两条女打底裤、一双女鞋、一件女洋装;2016年2月25日,在邢台市桥东区“三福百货”内盗窃一双女鞋。案发后被告人刘书芳退赔了“三福百货”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书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刘书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盗窃录像监控,盗窃女式棉服照片,丢失物品明细表,抓获证明,退款收据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书芳自愿认罪,且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刘书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书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连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