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杜全德、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杜某某,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0104民初55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61948747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杜某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8487IU(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杜某某、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识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46元,全额退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审判员  徐学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俪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