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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娜与周克强、宋萧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娜,周克强,宋萧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民初2673号原告范娜,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周克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宋萧纹,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范娜与被告周克强、宋萧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克强、宋萧纹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新区万方工地消防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后电话也联系不上,到其家中也找不到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周克强、宋萧纹未作答辩。原告范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日,被告周克强向原告范娜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范娜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圆整”。被告周克强至今未偿还原告范娜借款,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将被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周克强与被告宋萧纹于2012年4月6日在焦作市山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范娜与被告周克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周克强偿还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周克强、宋萧纹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宋萧纹应对此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周克强、宋萧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克强、宋萧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娜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公告���860元,由被告周克强、宋萧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