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1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业刚与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麻城鼓楼花园项目部、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业刚,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麻城鼓楼花园项目部,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麻城市家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业刚,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麻城鼓楼花园项目部。负责人:郭国勇,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95915115R。法定代表人:汪中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麻城市家俱厂。法定代表人:刘国先,该厂厂长。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麻城鼓楼花园项目部、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麻城市家俱厂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杨业刚偿还借款本息2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娇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