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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5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崔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某某孩子抚养费3000元。上述钱款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峥人民陪审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