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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史西君、赵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西君,赵雪君,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邢台群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643号申请人:史西君,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雪君,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县。被申请人: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雪君。被申请人:邢台群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龙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如广。申请人史西君与被申请人赵雪君、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邢台群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西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雪君、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邢台群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0000元或查封价值605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案外人李娇名下的房产1处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西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雪君、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邢台群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00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6050000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史西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勋代理审判员  宁芳芳人民陪审员  杨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