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鹏与刘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刘远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866号原告徐鹏,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刘远帅,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在审理原告徐鹏诉被告刘远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寄送了开庭传票,但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按照其提供的电话亦无法联系。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本案开庭时,原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