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水利与宋幸、张百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水利,宋幸,张百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水利,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幸,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百胜(系宋幸之夫),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水利与被执行人宋幸、张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宋幸、张百胜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幸、张百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以(2016)晋1002执7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幸、张百胜位于宋幸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4号楼门店14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幸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4号楼门店14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