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连海龙与马维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海龙,马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连海龙被执行人:马维军依据(2011)二鸭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连海龙与被执行人马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连海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二鸭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