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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阮明甫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明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88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明甫,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6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明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秋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明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阮明甫与被害人阮某2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被告人阮明甫用铁锹将阮某2左手手臂打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阮某2的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阮明甫已赔偿被害人阮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阮明甫和被害人阮某2系兄弟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明甫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谢某、阮某1、刘某;被害人阮某2的陈述;鉴定意见:法医鉴定;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明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明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阮明甫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明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