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海军与许英彪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军,许英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姚海军,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许英彪,男,汉族,住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姚海军与被执行人许英彪健康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英彪已全部给付案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