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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邢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刑初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侯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被害人陈某某前来看热闹,并与邢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导致厮打,邢某某用脚踹伤陈某某腰部,经献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和谅解书,献县公安局的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净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