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美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459号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204343-4。法定代表人邢炎申,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开柳路南段***号。委托代理人孙新,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生,公司法律顾问,住开封市鼓楼区。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陶美琴,女,汉族,1958年7月3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 爱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