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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丽熹与彭易、彭湘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熹,彭易,彭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黄丽熹,女,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彭易,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湘中,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黄丽熹与彭易、彭湘中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01114号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彭易、彭湘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011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