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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孟正位申请执行山西宝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正位,山西宝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孟正位,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宝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刚,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董事长。关于孟正位申请执行山西宝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孟正位与被执行人山西宝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好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孟正位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