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彭为泉与唐铁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为泉,唐铁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42号原告:彭为泉,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全州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铁生,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远志,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为泉诉被告唐铁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彭为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为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为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为泉负担。审判员 闫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