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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12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舒庆、程国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庆,程国根,叶荣生,程诚,曹小峰,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赫章县城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12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舒庆,男,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程国根,男,生于1958年1月1日,汉族,住井研县,被执行人:叶荣生,女,生于1962年12月12日,汉族,住井研县,被执行人:程诚,男,生于1984年9月18日,汉族,住井研县,被执行人:曹小峰,男,生于1964年4月17日,汉族,住井研县,被执行人: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25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27602-2。法定代表人:叶荣生。被执行人: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250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09010-0。法定代表人:程国根。被执行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棱县双桥镇夏家桥街250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59691-1。法定代表人:叶荣生。被执行人: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火谷乡,组织机构代码:75974501-6。法定代表人:程国根。被执行人:赫章县城关煤矿,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田坝村,组织机构代码:68016640-9。执行事务合伙人:程国兴。本院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川11执120之一号执行裁定,分别于2017年1月5日和2017年1月11日,查封了程国根、叶荣生、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川A×××××、川A×××××、川A×××××、川A×××××、川L×××××、川L×××××、川L×××××、川L×××××、川L×××××、川L×××××号、川Z×××××号车辆。现因本案据以执行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29号执行证书、(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30号执行证书已经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程国根、叶荣生、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川A×××××、川A×××××、川A×××××、川A×××××、川L×××××、川L×××××、川L×××××、川L×××××、川L×××××、川L×××××号、川Z×××××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雨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