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715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全,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