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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与邱天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邱天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2215号原告: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侯昆朋,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怀,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腾飞,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邱天爽,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怀柔区医院助产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被告之夫),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热力公司)与被告邱天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诚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怀、霍腾飞及被告邱天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诚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邱天爽给付2016-2017年度供暖费3000.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与理由:邱天爽系我单位供暖用户,其供暖地点在怀柔区迎宾北路乙×号楼×单元×室,供暖面积为100.03平方米。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物价局的批价,我区现行供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我单位已于2016年10月8日公告告知各采暖用户,要求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将2016-2017年度供暖费交到我单位,邱天爽逾期未交。邱天爽辩称,嘉诚热力公司所述房屋产权人、房屋面积属实,但不同意嘉诚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嘉诚热力公司提供的室内温度不达标,我家三个温度计显示均为15-16度,在我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后,嘉诚热力公司曾上门四次测温,因为不认可他们的温度,我没有签字。嘉诚热力公司每次都是选择温度较高的中午做饭时段测温,但平时我们在家需要穿羽绒服御寒,只有在春节期间室内温度达到21度。经审理查明,邱天爽系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乙×号楼×单元×室业主,该房屋系嘉诚热力公司提供供暖服务,采暖面积为100.03平方米,双方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2016-2017供暖季,嘉诚热力公司为迎宾北路乙×号楼×单元×室提供了供暖服务,供暖方式为燃气,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由于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采暖室温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邱天爽未向嘉诚热力公司交纳供暖费用。现嘉诚热力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邱天爽给付2016-2017年度供暖费3000.9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针对双方争议的室内温度不达标问题,嘉诚热力公司向法庭提供测温记录三份,其中邱天爽家人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一份、未签字的测温记录一份、与涉案房屋同处相同楼层的其他房间测温记录一份。邱天爽对该证据未予认可,认为家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名字,并不代表对嘉诚热力公司所测量温度的认可;没有自己签字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而其它室内的温度更不能代表自家温度达标。本院对该证据认定:对于签字认可的测温记录,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没有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因此不予采纳。邱天爽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乙×号楼×单元×室在嘉诚热力公司的供暖范围之内,嘉诚热力公司与邱天爽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但其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接受了嘉诚热力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因此双方成立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在嘉诚热力公司向邱天爽提供了供暖服务后,其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供暖费用。邱天爽以嘉诚热力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而嘉诚热力公司则提供有邱天爽家人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证明温度达标的事实,因此本院对邱天爽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嘉诚热力公司要求邱天爽给付供暖费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对此并无相关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邱天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二〇一六至二〇一七年度供暖费三千元九角。二、驳回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邱天爽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