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咸阳顺通物业与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668号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彬县彬州商厦一楼。法定代表人:林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被告:吴某,男。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咸阳顺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江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